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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第1669号法令《关于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续期和终止程序》修订案 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

2025-11-24 12:31:24 来源:莱瑞测 浏览:

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第1669号法令《关于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续期和终止程序》修订案  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图1)

2025年10月27,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2025年10月27日第1669号法令《关于修订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6月19日第936号法令》,详细法令内容如下:

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决定:

1.批准附上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的修正案2021年6月19日 第936期《关于合格声明的注册、暂停、续期和终止程序,以及合格证书的暂停、续期和终止程序,以及其无效程序》(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21年,第26号,第4960条)。

2. 本决议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该修订案主要新增条款说明如下:

a) 第11条应补充以下条款

如果符合性声明方案规定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且符合性声明是基于由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报告采纳,国家认可机构应决定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相关国家认可机构,以获取检测实验室(中心)认证状态的信息,以及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的报告及其状态。”

b) 第21条第一段在“符合性声明”之后应补充“(除本规则第21(1)段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外)”;

c) 补充第21(1)和21(2)段,具体如下:

21(1).对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估的产品,其符合性声明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国家监督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暂停该符合性声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有效性:

a)检测产品不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规定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b)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材料,该材料应国家监督(监督)机构要求通过符合声明。

21(2).关于本规则第21(1)条规定决定采纳情况的信息,应由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在该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有权对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规章要求行使国家监督(监督)要求的机构,且该成员国注册于该地区“遵从声明”;

d) 第27条首段在“若采纳关于暂停、续期、终止符合声明的决定,并予以承认”(本规则第27(1)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字句之后补充;

e) 补充第27(1)段如下:

27(1).若采纳本规则第21(1)段所述决定,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在该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包含符合声明注册编号和注册日期的信息,录入联邦国家认证领域信息,涵盖该符合声明注册的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 相关裁决的日期及注册号。

关于符合性声明的信息,即本规则第21(1)段所规定的决定,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的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官方网站上;

f)第28段:

“符合性声明”之后的第一段应补充“(本规则第28(1)款规定的符合声明除外)”;

子项“d”应表述如下:

“d) 在不符合所选申报方案要求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产品研究(测试)和测量,包括非认证人员,如果申报计划允许在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g) 补充第28(1)至28(3)段如下:

28(1).对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其符合性声明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国家认可机构应在收到执行以下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的批准后,决定暂停该符合性声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有效性。关于海关领域的控制和监督,关于检测到产品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并附有符合性声明的信息,但这些报告中没有检测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的报告信息,这些报告作为符合性方案中采纳合规声明的依据。

28(2).关于本规则第28(1)条规定决定采纳情况的信息,应由国家认可机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发送给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有权对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合规要求行使国家监督(监督)的机构《从众宣言》。

28(3).国家认可机构应在采纳本规则第28(1)条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包含符合性声明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地、相关日期及注册号的信息,录入联邦国家认可信息系统。解决 方案。

关于符合性声明的信息,即本规则第28(1)条所规定的决定,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的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官方网站上;

h)第29条应表述如下:

“29.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以下过程中对本规则第28款所列案件进行识别:

a) 对联邦州对认证人员活动的控制(监督)措施:

关于认证机构——如果认证机构已注册合格声明;

关于测试实验室(中心)——在测试实验室(中心)发布报告(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时,该报告作为符合性声明采纳的依据;

b)确认发布报告(研究(测试)与测量协议)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能力的程序,作为认证机构在认证机构注册时采纳合格声明的依据;

c)对统一登记册中信息符合本规则、俄罗斯联邦立法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要求的结构性、格式逻辑及其他类型的控制。”

e)第30条,在“由本规则第29条”a“和”b“子段规定”之后,应补充“如果在本规则第29款c”段“所规定的活动过程中识别出本规则第28条”c“-e”子段所规定的案件“;

j) 第31项应补充以下子段“d”和“e”:

d) 收到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的信息,称未发布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的报告,作为合格声明注册的依据;

e) 在不符合所选合规方案要求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产品研究(测试)和测量,包括非认证人员,前提是该合规声明方案允许在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k) 补充第31(1)段如下:

31(1). 国家认可机构应在结构性、格式逻辑及其他类型的控制过程中,对本规则第31款“c”-e“项所列情形的识别进行,以确保统一登记册中包含的信息符合本规则、俄罗斯联邦法律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要求。”

l) 第35条:

在第一段中,“第28条”一词应被第28条的“a”、“b”和“f”子段“替换;

补充以下内容:

“国家认可机构应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关于认定合格声明无效的决定采纳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申请人及注册该认证机构(如该认证机构已注册该认证声明)应通过注册服务的功能以电子形式通知认定该合格声明无效的理由。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自动获悉国家认证机构通过统一部门电子互动系统无效合格声明的决定,以便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是否追究申请人责任。

2. 在该决议批准的《合格证书暂停、续期及终止规则》中:

a) 第7项第一段在“符合证明”之后应补充“(本规则第7(1)段规定的符合证明除外)”;

b) 补充第7(1)和7(2)段,具体如下:

7(1).对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其符合证书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签发,国家监督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暂停该合格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有效性:

a)检测产品不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规定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b) 制造商(卖方、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及(或)认证机构应国家监管(监督)机构要求,未能提交作为合格证书依据的证据材料。

7(2).关于本规则第7(1)款规定决定的采纳情况,应由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该成员国在该决定发布之日之内。”

c) 第13条第一段在“其无效”之后应补充“(除本规则第13(1)条规定的情况外)”;

d) 补充第13(1)段如下:

13(1).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在采纳本规则第7(1)段规定的决定后,自该决定采纳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应将包含合格证书注册号和签发日期、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证书签发地)信息,录入联邦国家认证信息系统。 相关裁决的日期及注册号。

关于本规则第7(1)款所规定决定的合格证书信息,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的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官方网站上;

e) 第14条首段在“合规证明”之后应补充“(本规则第14(1)条规定的合格证书除外)”;

f) 补充第14(1)至14(3)段如下:

14(1).对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其合格证书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签发,国家认可机构在收到行使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发出后,应决定暂停该合格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有效性以及海关领域的监督,关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产品检测信息,附带合格证书,但该证书中没有作为强制认证方案中合格证书依据的检测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报告信息。

14(2).关于本规则第14(1)段规定决定的采纳情况,应由国家认可机构在该决定采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该成员国在该决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4(3).若采纳本规则第14(1)段规定的决定,国家认可机构应在该决定采纳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号及签发日期信息的信息,输入联邦国家认证信息系统。 相关裁决的日期及注册号。

关于符合性证书的信息,即本规则第14(1)段所规定的决定,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互联网”信息与电信网络的官方网站上;

g) 第15段应表述如下:

“15. 国家认证机构应就合格证书的终止作出决定:

a) 根据《联邦法“技术规制”第25条第2.1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b) 若未消除本规则第14款“j”款规定的合格证书暂停依据的情况,自决定暂停本规则第14款“j”款规定的合格证书有效性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h) 在第16段第一段中,“第14段和第15段中规定”应被替换为“第14段和第15段子段”A“至”I“中规定”;

i) 在“关于暂停合格证书的决定”之后的第17项应补充“(除本规则第14(3)段规定的情况外)”;

j) 第18项应补充以下子段“F”:

“f)未发布作为合格证书依据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与测量协议)报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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